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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转皮带“咬”断股东拇指 |
| 来源: 今日晚报 时间: 2008-9-6 19:02:08 进入论坛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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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合伙人之一,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到底该不该让公司赔偿?近日,荣县法院对一起久拖未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因检查故障汽车意外受伤的司机兼公司合伙人陈力获得12万多元的赔偿。 排故障电机皮带绞断司机拇指 2006年7月26日,52岁的陈力驾驶龙都旅游号公司的川A527XX金龙大客车从荣县开往成都。车行至龙泉驿地段时,汽车装置发生漏气故障。车到成都荷花池车站终点站后,陈力与随车的驾驶员杨勇一道,修车排故障。两人打开车尾箱检查发现是排气阀漏气,杨勇随即回驾驶室点火试车。车用发动机发动后,飞快旋转的电机皮带轮将正在排故障的陈力左手拇指绞断。陈力被送入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3235元。经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力为七级伤残。 索赔偿公司认为合伙人不属工伤 龙都旅游号公司属于私人合伙性的企业,并没工商注册。早在2005年1月1日,陈力与公司签订了“《龙都旅游号》驾驶员聘用合同及工作职责”书,陈力入资一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并成为驾驶员。为完善用工关系,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其后陈力以公司驾驶员的工资标准,在公司按月领取工资至2006年7月。伤愈后,陈力就赔偿一事数次同龙都旅游号公司协商,但均未达成协议。公司认为:陈力本身是公司股东之一,双方是合伙人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赔偿。到底自己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驾驶公司汽车时受伤了该不该获得工伤赔偿?陈力自己也没有底,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久拖未决。 上法庭 法院判决用工企业赔12万 今年5月,陈力分别向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但均因过了申请时效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些请求先后被驳回。7月份,在双方再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力向荣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力与公司签订的《龙都旅游号》驾驶员聘用合同及工作职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按合同履行了约定,陈力在公司按月领取了工资,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龙都旅游号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公司仍然应该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随后,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龙都旅游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力包括医疗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内的赔偿款1280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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