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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后我的车辆归谁保管
来源: 今日晚报    时间: 2008-9-30 6:53:39    进入论坛讨论
  23日,市民杨先生在五星街某停车场停车后向工作人员索要了发票后就走了。回家后他拿出票据来看,才发现停车票背面用小字写了一段关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盗窃、损坏等意外发生后,停车场不负责的内容,杨先生觉得停车场的做法不太合理。为了解此举的合法性,记者向保险公司及律师进行了咨询。
  市民疑惑 车辆出意外 停车场不担责?
  家住马吃水的杨先生打来热线说,他23日在五星街某停车场停车后向工作人员索要了面额为3元的发票就走了,“当时也没怎么留意,到晚上整理钱包时才发现这张停车发票与他以往的停车发票有个‘特别’之处:发票背后居然印有关于停车车辆出现意外停车场不负责的字句,这种做法不太合理。”
  24日,记者找到了杨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这张发票。记者发现,在这张面积不大的停车发票后面竟密密麻麻地印有几行字,上面写到:“此费用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属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费、我公司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和车辆损坏、划伤、碰伤、被盗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和丢失责任。”看到发票上的内容,杨先生纳闷了,停车场难道只能停车,没有监管义务?杨先生告诉记者,还好停车当天自己的车辆没有出事,万一车辆被盗或丢失了,不知该如何办好。自开车以来,他还是第一次收到这种停车发票。
  杨先生告诉记者,一般人索要停车费都不会刻意去看发票背后写没写字,他觉得停车场这样做带有欺骗性,不合理。“有车一族在停车场停车是难免的,到停车场停车图的就是安全,但是发票上这么写,还不如随便找个空地停车,还不用掏钱”杨先生说道。目前杨先生想知道究竟停车场是否具有对所停车辆的保管和监管义务,万一车辆出现意外,又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归谁?这张停车票合法吗?
  保险公司 根据车辆投保险种进行赔付
  为此,记者咨询了某保险公司人员吴健。他告诉记者:“假如停车发票上印有停车场不承担丢失等责任的字句,车主也持有发票,那就说明车主认同停车场不承担责任。而车主如果没有为车辆购买任何保险,那么只有自己去承担车辆损坏或丢失的后果。” 同时吴还表示,如果有车主遇到以上情况,首先要看有没有将在此停车的发票丢失,如果发票还在,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所投保的险种来进行赔付。比如,车辆在停车场被划伤,车主也购买了划痕险,那么保险公司是会赔付的,但如果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能对其进行赔付,此外,车内物品被盗,保险公司也不会进行赔付,因为车内物品的价值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核定,车主只能找停车场协商。
  律师说法 停车场性质确定其应尽义务
  为此,记者咨询了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谢先国律师,他表示,我国的停车场种类大致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公益性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停车场,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审批许可,提供停车服务。此种停车场有专门的从业人员及专门设备和场地。公益停车场大部分是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立的,在城市道路旁划出停车线的停车地带。
  而杨先生谈到的停车收费场地如果属于公益性质的停车场,这种一般情况下停车场与车主没有建立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原则上应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如果停车场经营者要求车主在停车时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发放停车证及其他凭证手续的,则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发生任何意外都要由停车场负责。如果杨先生停车时没有与停车场之间履行上述手续,故他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系场地使用关系。因此,杨先生所交的3元停车费法律性质是场地使用费,此时车辆出现意外,原则上停车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停车时车辆发生意外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临时停车场的职守人员对车辆停放时的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停车场对自己的失职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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