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因委培博士生毕业后跳槽引发的赔偿案件,经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和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跳槽博士生何某某支付委培单位市某医院的委培费、工资、奖金及违约金合计205467元。 2002年6月6日,原告市某医院与单位职工被告何某某签订《定向委培博士生合同》时约定,何某某经市某医院推荐参加重庆医科大学委培博士生考试,考试合格被神经外科专业录取,学制三年即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委培费用36000元,市某医院负担90%委培费即32400元;学习期间,市某医院负责发给何某某工资、补贴、补助、报销路费等,学业结束后,负责安排对口工作;何某某负担10%的委培费即3600元,不得中途退学和延时完成学业,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八年内不得调离;若毕业后不回原单位工作,则承担全部委培费用和三年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各种费用,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在何某某三年的学习期间,市某医院支付委培费、工资、奖金,共计85467元。何某某于2005年7月完成学业后,即向单位提出辞职,同年9月双方就何某某辞职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何某某自此未回市某医院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某医院与何某某签订的《定向委培博士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市某医院按约履行了义务,但何某某完成学业后即提出辞职,未经市某医院同意,也不回该医院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何某某毕业后即提出辞职属于违约,以及因其违约客观上给市某医院带来在工作安排、培养专业型人才等诸多影响和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林文清 本报记者 黄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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