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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就答
来源: 自贡日报    时间: 2008-5-15 15:40:22    进入论坛讨论
  抚养费可继续给孩子超过十八岁
  李先生问:我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上注明4岁的孩子归女方抚养,孩子成年后,生活、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我觉得不合理,因为孩子成年后,这些费用就不应该由父母承担了。请问:这条约定是否合法?
  答:根据民法通则,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抚养应当承担到18岁止,但不禁止父母继续对孩子进行教育和抚养。事实上,很多家庭对孩子的抚养超过了18岁。所以,上述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孩子的条件
  杨先生问:我已生育有一名2岁男孩,现在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 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因此,杨先生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被除名不服该向何处投诉
  邓先生问:我原是一名企业职工,一个月前无缘无故被企业除名了。我不服,想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知道哪里受理?
  答:邓先生的问题属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律师 张民 本报记者 赖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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