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消费者在自贡市某电脑城交付定金,购买一台兼容电脑,双方约定该电脑价款3300元。然而,在消费者交付货款拿电脑时,经营者告诉消费者,如果要开发票,还需补交150元,即总款为3450元。该消费者与经营者当面理论,但经营者坚持要开发票就要补交价款。于是,消费者提出不购买该电脑,经营者回答可以,但定金不能退,因而导致双方发生消费争议。为此,自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交付定金时要慎重。 提醒一:不要轻易交定金。像电脑之类的非紧俏商品,最好采取现款现货的交易方式; 提醒二:确需交付定金订购的商品,最好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有关事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等)双方一定要约定明确,并写入合同; 提醒三:不要口头约定购买商品就交付定金,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因为定金在经营者没有违约的前提下是不能退还的; 提醒四: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预购一般商品只需交付“订金”即可。 另外,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自己的权利,相应也就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不需事先约定。 (宋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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