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大安检察院批准逮捕采用人体携带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汪某某和郑某。 经查:现年27岁、家住贡井区莲花镇陆和村的张某某与现年39岁、家住荣县鼎新镇顺和村的汪某某共谋:由张某某出资,汪某某通过人体携毒方式,从云南中、缅边境将毒品弄到自贡,再由张某某进行贩卖。每带一次毒品,张某某给汪某某报酬3000元。商定之后,汪某某于2月19日乘车到达云南中、缅边境,并很快发回短信要求汇款过去。张某某之妻郑某明知汇款是用于购买毒品,仍于当日将11500元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2月22日凌晨,张某某到云南水富火车站接应汪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从汪某某体内查获海洛因74.5克,麻古0.6克。 (吴明远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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