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设安全网,导致51岁的原告曾掀在作业中不慎从4米高的厢架上摔下,造成九级伤残。近日,富顺县代寺镇明星村的曾掀将屋主曾问和负责组织招揽工人的工匠兴一宗告上了法庭。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件 施工时从4米高摔下 2007年11月,代寺镇明星村的曾问需要自建住房,找到了长期在农村帮人建房的同村村民兴一宗。双方口头协商了建房的有关事宜,由兴一宗负责找到曾掀在内的一些工匠,并安排工人实施建房的具体工作,曾问则负责材料的采购供应。 2007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负责房屋外墙粉刷的曾掀在作业时,不慎从4米高的厢架上摔了下来,由于没有设置安全网,造成他腰1椎爆裂骨折伴不全瘫,右肾囊肿伴出血。在富顺治疗期间,花去治疗费17091.52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 三方无法达成一致 由于三方在赔偿事宜上未达成一致,曾掀将屋主曾问和负责组织招揽工人的工匠兴一宗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955.32元。 法庭上,被告屋主曾问辩护称:其自建房屋的工程是承包给被告兴一宗的,原告曾掀的赔偿金应由被告兴一宗承担;原告长期从事房屋建筑业,应当知道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明知无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作业,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兴一宗也辩称:与被告曾问之间不是承包建房关系,是受被告曾问委托代其雇请工人共同为其建房。 法院 两被告担主要责任 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主曾问、施工组织者兴一宗未采取有效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原告等进行施工作业,由此造成原告受伤致残,原告曾问、兴一宗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曾问辩称与被告兴一宗之间的承包关系,因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没有采信。由于原告在明知无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作业,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曾问赔偿60%,计20479.8元;被告兴一宗赔偿30%,计10239.9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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