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审判处原光明食品自贡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01年至2007年,时任光明食品自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胡某,在公司租赁自贡市光明食品厂厂房和设备期间,为延缓租赁费的交纳,多次向该厂厂长钟某行贿1.4万元。至案发时,光明食品自贡有限公司欠光明食品厂租赁费40余万元。为感谢时任自贡市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其工作的支持,胡某于2001年7月、8月,共送其现金5000元。 同时,胡某为达到偷税的目的,在销售商品时不向客户开具发票。支付原材料款时不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在经济往来中,使用大量白条。2004年10月、2005年10月、2006年11月,胡某先后将公司会计交给的记帐凭证、送货单、入库单、收条、支出现金的白条等用纸箱装好,带至不同的地方烧毁,其销毁的财务凭证金额达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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