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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让药房经营权 违法! |
| 来源: 今日晚报 时间: 2008-8-1 3:56:42 进入论坛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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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沿滩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驳回吴某某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所签订的《药房承包合同》无效;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某某转让费15000元及货柜等款3000元;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贡市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众信加盟药房内的相关证照及家俱(按转让清单)返还给刘某某;吴某某将药房内的现存药品返还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照现有药品数量以实际进货价支付给被告。 事 件 签订加盟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2004年5月18日与自贡市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太极大药房”连锁联营协议书,取得了太极大药房连锁加盟连锁联营的特许经营权,取名为自贡市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众信加盟药房,随即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起 因 药房经营权转让 2007年9月7日,刘某某与吴某某共同协商药房转让事宜。刘某某向吴某某的丈夫杨某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内容为:收到杨某某众信药房经营权转让金15000元。 2007年12月31日,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不知刘某某准备将药房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与其续签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2月29日,刘某某与吴某某签订《药房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将位于沿滩区永安镇的“自贡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众信加盟药房”一次性承包给吴某某,由吴自主经营,承包费为15000元;药品转让费按实际数量以进货价计算;玻柜及中药柜折价为3000元。并约定刘某某应在条件成熟时协助吴某某将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变更至吴某某名下。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8年3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交接,吴支付给刘药房内的药品货款10300元,货柜等款3000元。 公 司 不准药房“转让” 今年4月13日,自贡市太极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众信加盟药房”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众信加盟药房”立即终止、撤销与吴某某于2008年2月29日签订的《药房承包合同》。 4月21日,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药房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互返财产。被告吴某某于5月20日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她与刘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刘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将众信加盟药房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变更至吴某某名下。 判 决 驳回吴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某某在取得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加盟连锁联营的特许经营权后,未经特许人准许,擅自将其经营的众信加盟药房转让给吴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和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双方的转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双方转让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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