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3月9日上午,张某某与宋某在电话中多次商谈要其帮忙出售海洛因。次日,双方再次电话联系,以每克470元的价格出售10克海洛因,并约定在自流井区某宾馆交易。晚9时许,当张某某与宋某在某宾馆2楼茶房交易时,被公案人员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白色可疑物一包,注射口器及毒资等物。经鉴定,现场查获可疑物系海洛因,重13.65克。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张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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