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沿滩区某中学女学生曾某某因用刀子将同学刺成重伤,被沿滩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5月14日13时许,沿滩区某中学2009级三班在上午自习。担任班纪律委员的曾某某负责管理学习秩序。其间,男同学吕某某不遵守纪律,曾某某在对其干涉时引发纠纷。一气之下,曾某某操起别的同学放在桌上的一把削铅笔的水果刀刺向吕某某的左腹部,导致吕某某重伤。 吕某某于今年5月29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曾某某和某中学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某中学分别赔偿原告吕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各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曾某某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减轻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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