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是陪老婆回老家生产的广东韶关人王某日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经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王某家住广东省韶关市,因老婆即将生产,便陪其回自贡大安区牛佛镇待产。2007年8月11日22时许,王某独自一人到牛佛镇某练歌场唱歌,并要求以15元小时的价格包场到次日凌晨2时。由于练歌场女老板周某感觉一个人害怕,便打电话叫丈夫的朋友龚某某(警察)前来。在付账时,王某提出记账,但遭到周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见此情况,龚某某上前劝王某付钱,随后王、龚二人发生争执,在相互抓扯中,王某持自己敲碎的红酒瓶将龚某某面部和周某的手刺伤。经鉴定,二人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同年8月20日在广东韶关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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