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由贡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某某抢劫他人一案作出了“定罪免处”的一审判决。 2月23日下午,徐某某与罗某、黄某某、黄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自贡旭川中学校园内强行抢走学生刘某的400元报名费,5人均已抓获。贡井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中了解到,徐某某生活在单亲家庭,家长疏于管理、教育,加上徐某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极易走上犯罪道路。该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语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徐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徐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又退还了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提出了对其定罪免处的量刑建议。经该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其余4人因情节显著轻微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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