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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撒网 网住三只“电耗子”
来源: 今日晚报    时间: 2008-6-16 17:37:47    进入论坛讨论
  杨健 特约记者 吴明远本报讯 近日,3名“电耗子”及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仍予以收购的另外5人,分别因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安区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撬烂变压器 停电13小时
  2007年10月11日晚,康某某伙同刘某、缪某某窜至贡井区长土镇石牛村2组,用老虎钳、撬棍等工具将自贡电业局贡井供电分局一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电源切断,把变压器撬烂,造成停电13小时。
  据悉,康某某、刘某、缪某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15日期间,先后在大安、自流井区、汇东新区、贡井等地,乘夜间无人之机,使用老虎钳等工具剪断工地电缆,疯狂盗窃电缆线,并将盗得的电缆线去皮后,销售给陈某某、王某、王某某、汪某某、徐某。
  2008年1月15日凌晨1 时许,康某某3人窜至大安区大山铺镇倍乐瑞克药厂盗窃时被发现,刘某被当场抓获。当日上午,康某某、缪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坚持宽严相济 依法作出判决
  大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某某、刘某、缪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康某某、刘某盗窃金额均为68104元,缪某某盗窃金额为4815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陈某某、王某、王某某、汪某某、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缪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分别判王某、王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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