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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购赃款车 16万“打水漂”
来源: 今日晚报    时间: 2008-5-7 15:14:08    进入论坛讨论
  本报讯 两年多以前,家住自流井区的李某经人介绍花16万元向唐某某买了一辆二手轿车。由于比较中意,双方签订好合同后李某即全部交清了购车款,并高高兴兴地同唐某某一起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谁知却被公安部门以此车涉嫌系唐某某丈夫刘某某用赃款购买为由将车查封。当李某要求唐某某退还自己16万元购车款时却遇到很大麻烦,他至今也没有讨回自己的钱。无奈之下,李某今年向沿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某退还全部购车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近日,永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买车:一拍成交
  2005年12月初的一天,李某听一位朋友说起他有个熟人唐某某想出售一辆私家轿车,正欲购车的李某便提出当面洽谈。朋友联系后,李某与唐某某当日下午就在一家茶房见了面。当李某看到唐的车并亲自试车后感到非常满意,双方商定以16万元成交,当场签订合同后李某即全部交清了购车款,唐某某也把轿车钥匙及有关证件交给了李某,然后一起到市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扣车:原车主涉嫌犯罪
  正当李某与唐某某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时,却受到贡井筱溪街派出所和广东市公安部门民警查问。原来,唐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因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正在接受处理。办案民警怀疑该轿车系刘某某用赃款所购买,当场将车扣押查封。眼看自己用16万元购买的车被扣,李某立即要求唐某某退还全部购车款,但唐某某却以双方已签定合同进行了付款交车,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为由拒绝退款。事后,李某虽多次交涉也没有如愿。
  焦点:轿车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在审理中,双方辩护人均激烈争辩。原告李某的律师认为,买卖双方虽然已签定合同并付款交车,合同依法成立,但此车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合同还不能生效。同时,被告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将涉嫌赃款购买车出售销赃,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欺诈行为,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依法解除合同并退款,同时,被告还要承担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唐某某的律师则称,双方的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并且,即买即卖,付款交车,车辆所有权已转移,合同履行完毕,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改变或撤销合同。其次,唐与丈夫刘某某已办理离婚手续,刘的犯罪与唐无关,该车不属限制转让范围,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上诉。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车辆所有权是否已发生转移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各不相让,本案在法庭经过进一步调查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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